「群益印巴雙星基金」及「群益印度中小基金」修訂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相關條文及公開說明書內容
本次修訂「群益印巴雙星基金」及「群益印度中小基金」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第十二條有關代理退稅事宜,自109年12月4日起生效。相關條文修訂對照表如下:
群益印巴雙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條文修訂對照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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條 |
項 |
款 |
第八次修約內容 |
第七次修約內容 |
信託契約範本 |
說明 |
十 |
二 |
|
本基金得為受益人之權益,由經理公司代為處理本基金投資所得相關稅務事宜。 |
新增本款條文 |
範本無相關內容 |
依財政部107年3月6日台財際字第10600686840號令及實務作業需要增訂相關內容。 |
群益印度中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條文修訂對照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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條 |
項 |
款 |
第九次修約內容 |
第八次修約內容 |
信託契約範本 |
說明 |
十 |
廿 |
|
本基金得為受益人之權益,由經理公司代為處理本基金投資所得相關稅務事宜。 |
新增本款條文 |
範本無相關內容 |
依財政部107年3月6日台財際字第10600686840號令及實務作業需要增訂相關內容。 |
以上,特此公告。